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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地區 |
主要服務:
從國際貨運代理人的基本性質看,貨代主要是接受委托方的委托,就有關貨物運輸、轉運、倉儲、裝卸等事宜。一方面它與貨物托運人訂立運輸合同,同時他又與運輸部門簽訂合同,對貨物托運人來說,他又是貨物的承運人。相當部分的貨物代理人掌握各種運輸工具和儲存貨物的庫場,在經營其業務時辦理包括海陸空在內的貨物運輸。
國際貨代所從事的業務主要有以下幾種:
為發貨人服務
貨代代替發貨人承擔在不同貨物運輸中的任何一項手續:
1、以快省的運輸方式,安排合適的貨物包裝,選擇貨物的運輸路線。
2、向客戶建議倉儲與分撥。
3、選擇可靠、的承運人,并負責締結運輸合同。
4、安排貨物的計重和計量。
5、辦理貨物保險。
6、貨物的拼裝。
7、裝運前或在目的地分撥貨物之前把貨物存倉。
8、安排貨物到港口的運輸,辦理海關和有關單證的手續,并把貨物交給承運人。
9、代表托運人承付運費、關稅稅收。
10、辦理有關貨物運輸的任何外匯交易。
11、從承運那里取得各種簽署的提單,并把他們交給發貨人。
12、通過與承運人于貨運代理在國外的代理聯系,監督貨物運輸進程,并使托運人知道貨物去向。
為收貨人服務
當一國國內的收貨人有貨物到達的時候,為其提供進口服務,代理向海關辦理報關清關,提供進口所需提單證如:報關單、提單、裝箱單、商檢證明、商業發票等。
為海關服務
當國際貨運代理作為海關代理辦理有關進出口商品的海關手續時,它不僅代表他的客戶,而且代表海關當局。事實上,在許多國家,他得到了這些當局的許可,辦理海關手續,并對海關負責,負責早發定的單證中,申報貨物確切的金額、數量、品名,以使在這些方面不受損失。
為承運人服務
貨運代理向承運人及時定艙,議定對發貨人、承運人都公平合理的費用,安排適當時間交貨,以及以發貨人的名義解決和承運人的運費賬目等問題。
為航空公司
貨運代理在空運業上,充當航空公司的代理。在國際航空運輸協會以空運貨物為目的,而制定的規則上,它被為國際航空協會的代理。在這種關系上,它利用航空公司的貨運手段為貨主服務,并由航空公司付給傭金。同時,作為一個貨運代理,它通過提供適于空運程度的服務方式,繼續為發貨人或收貨人服務。
為班輪公司
貨運代理與班輪公司的關系,隨業務的不同而不同,近幾年來由貨代提供的拼箱服務,即拼箱貨的集運服務已建立了他們與班輪公司及其它承運人(如鐵路)之間的較為密切的聯系,然而一些國家卻拒絕給貨運代理支付傭金,所以他們在世界范圍內爭取對傭金的要求。
提供拼箱服務
隨著國際貿易中集裝運輸的增長,引進集運和拼箱的服務,在提供這種服務中,貨代擔負起委托人的作用。集運和拼箱的基本含義是:把一個出運地若干發貨人發往另一個目的地的若干收貨人的小件貨物集中起來,作為一個整件運輸的貨物發往目的地的貨代,并通過它把單票貨物交各個給收貨人。貨代簽發提單,即分提單或其他類似收據交給每票貨的發貨人;貨代目的港的代理,憑初始的提單交給收貨人。
拼箱的收、發貨人不直接與承運人聯系,對承運人來說,貨代是發貨人,而貨代在目的港的代理是收貨人。因此,承運人給貨代簽發的是全程提單或貨運單。如果發貨人或收貨人有特殊要求的話,貨代也可以在出運地和目的地從事提貨和交付的服務,提供門到門的服務。
多式聯運服務
在貨代作用上,集裝箱化的一個更深遠的影響是他介入了多式聯運,這是他充當了主要承運人并承擔了組織一個單一合同下,通過多種運輸方式進行門到門的貨物運輸。它可以以當事人的身份,與其他承運人或其他服務提供者分別談判并簽約。
但是,這些分撥合同不會影響多式聯運合同的執行,也就是說,不會影響發貨人的義務和在多式聯運過程中,他對貨損及滅失所承擔的責任。在貨代作為多式聯運經營人時,通常需要提供包括所有運輸和分撥過程的一個全面的“一攬子”服務,并對它的客戶承擔一個更高水平的責任。
除外責任
①由于委托方的疏忽或過失;
②由于委托方或其他代理人在裝卸、倉儲或其他作業過程中的過失;
③由于貨物的自然特性或潛在缺陷;
④由于貨物的包裝不牢固、標志不清;
⑤由于貨物送達地址不清、不完整、不準確;
⑥由于對貨物內容申述不清楚、不完整;
⑦由于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意外原因。
但如能證明貨物得滅失或損害是由貨運代理人過失或疏忽所致,貨代對該貨物的滅失、損害應付賠償責任。
貨代提單
貨代作為客戶的委托代理人辦理貨物運輸業務,在標準情況下,應當是貨代以客戶的名義向承運人定倉,承運人以自己的名義簽發提單,提單注明以貨代的委托人為托運人,由貨代將提單轉交委托人,作為客戶與承運人之間的運輸合同的證明。貨代作為代理人僅就承運人的選任向客戶承擔責任,對于貨物在運輸途中的滅失、損害以及遲延不承擔任何責任。
但由于在海運市場上,作為承運人的大海運公司的自主攬貨能力以及貨主自身尋求運輸的能力的增強,造成了貨代市場競爭的不斷加劇。在這種情況下,貨代出于自身業務的考慮,為了避免船貨之間的直接接觸,往往自己在海運提單以外另行簽發提單,這種提單被稱為貨代提單(HouseB/L)。
貨代提單(HBL)這一名詞,從廣義上講,通常用來形容貨代所使用的兩種運輸單據。一種是貨代,作為無船承運人所簽發的,承擔承運人責任的運輸單據。這一類型的提單的效用為貨代業所廣泛接受,一些行業協會的標準提單,如國際貨代協會提單(FBL),的廣泛使用就證明了這一點。
另一種則是貨代作為代理人所簽發的,在該類提單中確認了委托人關于貨物運輸事項的指示,而關于實際從事相關貨物運輸的承運人的信息,則往事語焉不詳。在運輸實踐中,這一類提單所產生的爭議多,這是因為,這種貨代提單不表明貨代所選任的實際從事運輸的承運人的身份。該提單多只是提及某一運輸的船舶并確認貨無疑裝船。
但在貨物轉運頻繁的今天,這一對船明的披露對貨主有何用途呢。這一船舶可能只是一艘支線船舶,其任務只是將貨物卸載至某一班輪航線的掛靠港,又作為貨代所實際選任的班輪公司繼續運輸。如果貨主不能證明貨損發生在改制現運輸過程中,該支線船東是不會承擔責任的。而在這種情況下,貨代也會依據這種代理性貨代提單類否認自己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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